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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360万购入法拉利是事故车 法院判4S店赔720万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26日
三年前,家住江北区的龚先生花36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的法拉利跑车。开了一年多他才发现,这辆车曾在杭州出过一次较为严重的车祸,保险理赔金额达40万元。
龚先生认为,4S店当初销售时没有告知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多次协商无果后,龚先生将4S店告到了渝北区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索赔1440万元。
渝北区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没有采纳龚先生“退一赔三”的诉求,而是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即2013年8月14日依据的法律为准,即适用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被告退一赔一,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及赔偿款合计720万元。
上诉:
4s店称自己并非实际卖主
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判罚。
4S店称,自己没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主体身份,也没有收购该二手车,不是车主,所以不能参与到交易之中来。4S店称,只是公司法人处理其旧车,所以4S店并非该辆法拉利的真正出卖人。
然而,法院根据案件所涉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的内容,合同中明确提到该车法人系公司法人施某。龚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车辆为私人而非4S店就不会购买,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该车的实际出卖人是4S店。
此案二审的另外两个焦点就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认定了龚先生与4S店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正确;而4S店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事故并进行维修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
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退一赔一
综上,重庆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 “退一赔一”的判决并无不当。故而,4S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
此外,二审判决的案件受理费10.82万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共计11.32万元的费用由4S店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陈晔表示,合同具有相对性,承担责任的只是相对方,合同法属于债权法,而所有权则属于物权法的范畴。因此,4S店是不是该车的所有权人,这一点并不是双方合同成立的前提,也不能改变双方的主体身份。
“换言之,即使4S店不是该车的车辆所有权人,仍然是该车的出卖人。”
陈晔律师还说,从该车的整个选车、订车、付款、售后质保主体业务来看,4S店都在履行出卖人的合同责任,在整个交易之中,都没有向龚先生说明和这位法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龚先生只知道这家4S店,而不是知道这位法人,如果以其个人名义出售,也不会购买。”陈晔说,是否存在隐名代理关系,势必影响消费者的决策。特别是针对购买汽车这样的大宗消费,并不适用隐名代理的关系。
2014年3月15日,我国实施了新消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