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一共有四级,从低到高依次为基层(区、县、县级市级别)、中级(地级市、自治州级别)、高级(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级别)和最高(国家级)人民法院。
正常离婚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一般是指被告的户籍地。也就是说如果你要起诉对方离婚,要去被告的户口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注意!
如果被告在户籍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不包括被告在外地住院治疗的情况),该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实务中,若能证明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像居住证(暂住证)、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由人社局颁发的工作居住证等,可以向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若没有,只能去被告户籍地起诉;其实这种情况很常见,尤其在一些人口净流入强省,北上广、江浙地区,很多夫妻可能在这工作很多年了,一开始可能办了居住证,居住证一年一续,续期要求也不严,后来虽然一直在此居住,但没有续期;一方想起诉离婚,但居住证已过期,也开不出居住证明,原告往往就得回被告老家户籍地起诉离婚。
再注意!
除了上述的哪些情形外,还存在四种由原告住所地管辖的情形,若原告在住所地以外的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视为原告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在此起诉离婚。
以下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对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2.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要有公安机关出具下落不明的证明);
3.对方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监禁;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最后注意!
如果不服一审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如果还不服,除离婚外,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若有异议,还可以到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即高级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