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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投放危险物质罪怎如何认定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5日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怎么认定
  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核心在于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具体来说:
  1、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
  2、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3、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
  4、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
  (1)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
  (2)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
  (3)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关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真实案例
  【案情介绍】李某与同村陈某发生矛盾纠纷后,将农药用自来水勾兑倒入陈某家饮用的水井。陈某于当日用水时发现水中有异味后报警。经民警调查,认为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李某到案后对自己的投毒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解析】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投毒行为导致陈某一家以及共用同一口水井的许某、张某家饮用水受到严重污染,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对李某投放危险物质一案依法提起公诉,李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官说法】“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依照《刑法》规定,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该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