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约的概念
婚约,简而言之即为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事先约定。一般情况下会举行相关的仪式在中国称之为定婚或者订婚。首先中国法律不认为同性婚姻合法,故婚约只能发生在男女之间。其次婚约是一种结婚的预约,以结婚为目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这种契约当然不能上升为合同性质上的约定)。最后在婚约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双方家庭财产往来,会出现在习俗范围内礼金(俗称彩礼)的支出与收受,同时会发生为筹备婚礼而发生必要性经济支出。
(二)婚约的法律性质
婚约是一种结婚的预约,以结婚为目的,具有人身性质的契约。
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有关婚姻关系的立法基于契约说,视婚约为结婚的预约。有些国家也作了关于订立婚约的规定,如意大利、瑞士等国规定婚约须以书面证明;瑞典规定婚约须有证人证明等。一些国家的亲属法规定婚约得依双方的合意或依法定理由而解除;对婚约不得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故违反婚约的一方,应向对方赔偿损失。依法定理由解除婚约者,无过失的一方得向有过失的他方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婚姻法》中,都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订立的婚约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的婚姻采用登记主义,即只有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登记要件后,去相关行政机关登记后才能成立婚姻法律关系,在法律上才算结婚即中国不承认事实婚姻。
(三)、婚约的解除
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单方解除。在婚约解除过程后对于给付之彩礼而发生纠纷的在法律上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的定义和范围
(一)、彩礼的定义
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即因婚约,男方为和女方达成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以缔结婚约、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向女方支付的经济支出(包括现金支出与实物支出以及相关的服务性支出)。彩礼产生的原因是男方为和女方达成婚姻关系(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彩礼支出目的是为男女双以缔结婚约、共同生活。
(二)彩礼的范围
彩礼范围的认定往往要根据婚约成就时间来确定,在婚约确定之后因缔结婚约的支出应当认定为彩礼。双方当事人甚至意欲缔结婚姻关系,恋爱时间较长,双方在给付财物时是否存在结婚的共识不易调查。但第一、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第二、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包括已经订婚后),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赠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
三、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彩礼返作出限制性规定,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外,同时还遵循了以下原则:1、遵循当地风俗习惯原则。在法律的适用上,有这样一条规则,即“有法依法、没法依政策、没政策依习惯”。所以,在彩礼的认定、彩礼的范围、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彩礼返还的比例等方面,都应当遵循当地的风俗习惯。2、照顾无过错方原则。3、公平原则。在解决此类纠纷的过程中,应当用双方之间的利益均衡来判断是否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