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股东都有哪些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呢?
首先就是出资义务。在讲股东权利的时候,我们提到,股东权利是基于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而产生的,一般份额越大,权利就越大。但是创业者要量力而行,不要一味的争取权利,而忽略了应当承担的出资义务。关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总体说来有以下两种体现:第一,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按时、足额缴纳,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第二,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以不动产出资的,如房屋、土地等,应当办理过户登记;以动产或权利出资的,如车辆、知识产权、商标等,应当按时交付或变更登记。
如果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包括虚假出资、出资不实、出资瑕疵等,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实务中,我们经常接触到一些情况,股东先将出资款存入公司账户,等到验资完成后,再将该出资款暗中撤回,但是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仍然保留。这就是抽逃出资,这是一种欺诈行为。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作了强制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有可能遭受刑事处罚。
第三,应当依法、依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具体要求就是不得滥用股东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坏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这里,我们需要向大家强调,一定不要忽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股东的权利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就由章程具体约定。实务中,很多朋友根本就不去关注公司章程,甚至都不知道公司章程的内容如何,这样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公司章程应当委托专业的律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即便要用网络上的模板,或者工商系统的模板,建议朋友们也要仔细阅读。关于公司章程,会在以后的文章中进行讲解,我们这节课中暂且不提。
我们现在知道,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主要义务包括出资义务及应当依法、依章程行使股东权利。那么一旦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承担责任时,如何承担责任呢?这就涉及到股东的有限责任和公司人格否认两项制度了。接下来我们对上诉这两项制度进行阐述,以期朋友们对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二字的理解。
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
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之一。
股东有限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是公司的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分离,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债权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
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出资30万元,乙出资15万元,丙出资5万元设立了A公司。若A公司对外负担债务,甲乙丙三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数额即甲在30万元,乙在15万元,丙在5万元的限额内承担对外债务。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避免了因某次不当投资而陷入倾家荡产的境地,最大程度上减少了创业者的风险。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有限责任制度虽能够最大程度上限制股东风险、鼓励投资,但是其本身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必然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直接损害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础。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应运而生。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简而言之,就是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股东承担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
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例如将公司的财产与自身的财产混同、任意处置公司资产等。2.有逃避债务的主观目的。3.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衡量是否滥用法人人格的一个客观标准。只有滥用人格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导致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才有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股东滥用法人人格没有削弱公司的偿债能力,则不能适用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是对该制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