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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辩护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9日

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司法实践中认为虚开普通发票罪中的“虚开”也包括四种行为方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其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同前面几种行为一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一种行为方式,其地位和作用也同前面几种行为一样,常常不作区分。
比如办理的一个虚开发票的案件,当事人王某某是一家经济开发区工作人员,由于身份原因认识不少公司。一日,有朋友问他是否有认识可以开票的人或者公司,其就帮助朋友问了几家熟悉的公司,刚好有公司愿意,于是就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一定费用。后来案发,开票公司、受票公司和介绍开票人统统被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公安移送到检察院起诉的时候,公安将介绍开票人列为第一被告,我们一看不同意了,介绍开票只是帮助行为,即便可以认定为上述四种虚开行为之

一,也只是从犯,怎么能够列为第一被告呢。
可检察院不这样认为,检察官认为刑法第205条第3款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该关于虚开行为的认定,也适用于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的认定。因为虚开发票罪中也使用了“虚开”一词,所以当然要进行相同解释。
但是,我们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表述来看,该虚开行为界定的对象仅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不包括普通发票,并非虚开发票罪里的普通发票。
检方认为刑法中相同用语解释要相同,但是实际上,在刑法中有些相同用语不能进行相同解释。比如猥亵儿童罪中,针对女孩进行的猥亵行为当然不包含性交行为,但针对男童进行的猥亵行为中便可以包含性交行为。此种例子还有不少。
即便退一步说,我们认可虚开发票罪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关于虚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是不能简单地比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将介绍虚开的行为认定为跟开票方、受票方一样的主犯。国家之所以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将介绍虚开的行为定性为正犯,是基于严打的需要,将帮助行为正犯化。而虚开普通发票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故此,国家也没有必要将介绍虚开的行为正犯化。
不管从形式方面还是从实质方面进行理解,一般认为,介绍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并不直接对犯罪的成立起决定性影响。就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介绍行为并不是真正的虚开发票的正犯,仅仅是帮助犯。如果将介绍行为与开票方、受票方同等定罪量刑,显然会导致罪刑责不相适应。
此外,我们还搜索了不多的几个认定为从犯的案例提供给检方,比如祁东县法院(2016)湘0426刑初117号判决书中判决:以上证据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董学军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起到了介绍并传递信息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比如营口市中院(2018)辽08刑初48号判决中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炽宇介绍吴某某与梁某某认识后,未直接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事项,只是按照”行业规定”从中分得提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不断沟通争取,检方才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位置往后排了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