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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危险驾驶罪相关辩点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发案量最多的一类罪。由于危险驾驶罪案情简单,量刑较轻,缓刑比例高,所以很多当事人不找律师,认为作用不大,法院开庭也只是走走过场。
    但是,一旦入刑终身就会有犯罪记录,影响巨大,尤其对于某些人来说更是如此,比如:公务员、国企高管、上市公司负责人、名人等。
    虽然该罪案情简单,但对于专业律师来说,没有不能辩护的案件,没有完美无缺的指控,只要足够的专业和认真去审视案件,辩点往往就会与你不期而遇。
    主体辩护
    坐在驾驶座上的人,就一定是开车的人吗?一般人认为的常识,在法庭上有时却并非如此。
    实践中,警方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唯酒精论”的倾向,忽视对饮酒过程、驾驶过程的取证,有时会导致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有实际驾驶的行为。
    在安徽某地的一则判决中【(2018)皖07刑终50号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该案中,虽然有证人证明被告人陈某喝了酒,被抓获时在驾驶座上睡觉,但是不能证明其醉酒后驾驶过车辆到达案发地。虽然被告人陈某也无法解释如何开车到案发现场,但不能排除系他人驾驶的可能性。 
     另外,在山西的一则判决中,也有同样的认定。在该案中,虽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醉驾,但被抓获时,张某是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法官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某是乘车人,不能证明有驾驶行为。
    可见,即便醉酒的人在车上被抓个现行,如果控方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驾驶行为,也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程序辩护
    醉酒的人一旦被抓,就是吹气、验血、讯问、羁押等一系列程序,一般人都是老老实实配合,不敢提出任何异议。但是在律师的眼里,却并非如此,血液采取的方法、消毒剂使用、盛装容器、标识与封装、保管与送检,甚至一般人看来板上钉钉的鉴定意见等方方面面都有可能存在问题,而这,有时会起到起死回生的作用。
    例如,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中,血液酒精含量86毫克/100毫升,超过了入罪标准。但我们发现,其是喝酒后马上开车被抓,隔了一小时后提取血液。
    根据有关测算,酒精度和时间关系是开口朝下的抛物线形状,抛物线定点峰值对应时间是1.5-2小时。也就是说,如果喝酒后马上开车被抓,此时酒精含量应该属于低点,而隔了一个小时后去验血,此时酒精含量达到顶峰。
    如果鉴定下来是85毫克/100毫升左右,按照业内通行的每小时10毫克/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清除率推算,则被抓时酒精含量可能低于80毫克/100毫升。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这个问题,最终,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实践中,还存在这样的问题:
    比如,警方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对盛装容器仅注明A、B管,未注明是否使用抗凝剂及容器具体编号,无法确定当事人血液的对应和唯一性。有时甚至存在同一当事人血液提取在试管规格、医务人员提取量、鉴定样本容量三者不一致的情况。
    比如,消毒液存在使用含醇类即酒精,尤其是含有酒精的碘伏溶液的情况,酒精的使用就会严重影响酒精鉴定的精准度。
    除此之外,警方有时会对醉驾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任意适用延长拘留期限30天。根据刑诉法规定,适用拘留强制措施一般3日至7日,特殊情况下延长至300日。而醉驾案件根本就不具有延长30日的法定事由。


    “道路”辩护
    由于醉驾入刑,很多好酒之徒有所收敛,不再酒后驾车,改为叫代驾,但有时发生代驾来了找不到车的情况,或者代驾开车到小区,但是小区不让代驾进的情况,这时候,醉酒的人经常会脑袋一热,主动上去开车,认为只是简单的“挪挪车”,不能算醉驾。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检察官、法官都这样认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对于企事业单位、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内路段、停车场是否属于“道路”,判断的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道路的公共性特征。如果只允许与管辖单位及其人员有业务往来、亲友关系等特定事由的来访者的机动车通行,则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不能认定为道路。
    在广东某市的一则案件中,被告人王某酒后让代驾送其回家,代驾将车辆停在小区楼下附近路边后离开。王某下车后发现停放车辆位置不当,遂开车在小区里另寻停车位,过程中与小区内停放的一辆车辆发生剐蹭,对方车主报警。交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将王某抓获。
    然而,后来法院认为:王某醉酒后在半封闭小区内以挪车为目的驾车的行为,虽然造成剐蹭他人车辆的危害后果,但远低于醉酒在道路上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我们也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当事人刘某跟朋友喝酒后,叫了代驾司机,因代驾司机找不到具体位置,刘某就自告奋勇将车辆从停车场内挪动20米开至停车场出口时被查获。案件移到检察院,律师跟检察官反复沟通,认为刘某酒驾地点在停车场,行驶距离较短、速度较慢,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建议不起诉。最终,检察院予以不起诉。
    曾有学者呼吁,醉驾入刑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酒后驾车现象,但是也付出了巨大代价,因该罪而入刑之人众多,影响极其巨大,必须对入刑尺度进行限缩。然而,大局如此,作为专业律师,我们无力改变,唯有在每一起醉驾案件中做到极致,寻找转机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