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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限制消费和失信的不同
作者:孙术校 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8日

本文通过5个常见问题,带大家了解【法院执行】都有哪些措施?【限高】和【失信】又有什么区别?
1、法院执行程序中,通常会采取哪些执行措施?哪些情况下,法院会采取【限高】和【纳入失信名单】这两种措施?
2、哪些情况下,法院会采取【限高】和【纳入失信名单】这两种措施?
3、被【限高】了,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吗?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4、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员也会同时被纳入失信名单吗?这些人员会受到哪些影响?
5、被【限高】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1、法院执行程序中,通常会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我们知道,实际中如果拿到胜诉判决书后,对方仍不还钱的,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强制执行措施可以理解为一种为实现执行而采取的强制手段,通常包括:
划扣银行账户(存款和劳动收入);
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房产、车辆等财产;
强制搬迁(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划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存款);
需要注意,具体的执行措施,需要根据执行文书的内容(根据义务大小)来确定,一方面既要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也要照顾到被执行人的基本需求(供养家庭、家属等保留必要的生产用具和生活资料)。
除此之外,执行过程中,法院还有两项“惩治性”措施:【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情节再严重一些的,还有司法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2、哪些情况下,法院会采取【限高】和【纳入失信名单】这两种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而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求限定上会更加“严格”一些——前提是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通常来说,如果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法院此时就会采取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3、被【限高】了,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吗?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从第2个问题中,我们也能看出,从程度上来看,【纳入失信名单】是比【限高】更为严厉的执行措施。
当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依法对其限制其高消费。当被执行人在未履行义务的同时,又出现了其他的人为的、性质恶劣的、故意的行为时,法院就会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两者的关系简单来说就是:被【限高】不一定会被【纳入失信名单】,但是被【纳入失信名单】则通常来说就会被【限高】。
总的来说,【限高】和【纳入失信名单】是两种不同的惩治手段,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交叉使用,目的也还是督促被执行人尽早的履行义务。

4、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人员也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吗?这些人员会受到哪些影响?
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其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不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明确: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但是对其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法院通常会采取限高措施。
举个例子:A公司负债500万,法定代表人为张三。法院经查发现,公司运营良好,但逃避债务。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张三有私自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于是,法院把A公司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三进行限制高消费。
同时还需要注意:如果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员发生变更,或者不存在影响债务履行的情况下,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

5、被【限高】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限制高消费的,原则上当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则限制期限终止。


而被纳入失信名单后: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有暴力抗拒执行行为、多项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